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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