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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監視錄影系統經許可設置後,申請設置單位首長(主管)應指定專責管理 人及代理人,報經本府警察局備查。管理人及代理人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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