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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警察局得隨時檢查設置機關維護監視錄影系統之運作及錄影資料保管 情形,設置機關不得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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