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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有路燈桿維修期間,執行機關得停止廣告物懸掛,並拆除框架。 前項未懸掛期間,按日數比例退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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