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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 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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