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自治組織會務經費之收取,均應製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會長、
  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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