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 用前檢附該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特殊改 裝等證明文件及車輛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核准免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 性質者,應向稽徵機關辨理變更手續。如不符免稅條件,仍應依本法第十 四條規定補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