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雨水下水道暫掛事業纜線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管理單位得限期要求業者予以拆除
  ,逾期未拆除,由管理單位代為拆除,拆除費用及損失並應由業者負責
  :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依規定租用或租用已失其契約效力者。
  二、於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設備及物品。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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