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管理單位得限期要求業者予以拆除 ,逾期未拆除,由管理單位代為拆除,拆除費用及損失並應由業者負責 :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依規定租用或租用已失其契約效力者。 二、於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設備及物品。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