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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四、涉及各科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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