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
  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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