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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 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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