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應 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前項家長代表、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 代表或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