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應
  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前項家長代表、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
  代表或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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