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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認養人非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 、設置攤位、障礙物或作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關規 定處理外,管理機關並得終止認養契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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