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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景觀苗木生產專區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設施場地提供合法使用,如有任何不法情事,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承租人未遵守本辦法之規定或經本府認定違反計畫書內容者,本府得解除 契約並作為日後是否允許承租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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