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
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
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
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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