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且兼賣化工原料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分別設 置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之貯放區、陳列區,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化工 原料陳列區應標示「本區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 之字樣。 前項標示方式及字體大小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業者於出售非屬食品添加物之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 買用途,並主動告知該化工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