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以食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且兼賣化工原料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分別設
置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之貯放區、陳列區,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化工
原料陳列區應標示「本區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
之字樣。
前項標示方式及字體大小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業者於出售非屬食品添加物之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
買用途,並主動告知該化工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用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