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楠西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以內之編組
  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受
  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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