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遊憩碼頭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遊憩碼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毀損,應予修復
;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依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
時,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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