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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其統一規 範與具體輔導機制由本府另訂定之。 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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