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
或終止寄養安置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本地
檢察機關處理。
一、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四、寄養家庭之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者。
五、發生重大事故,至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七、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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