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
  或終止寄養安置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本地
  檢察機關處理。
  一、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四、寄養家庭之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者。
  五、發生重大事故,至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七、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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