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
  完成市有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