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本府或縣政府請求處理時,應
  繕具副本連用附件送達拒絕機關,拒絕機關應於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內,提出拒絕理由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請本府或縣政府審議。本府或縣
  政府應於受理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送由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於二個月
  內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議之決議及理由,應由本府或縣政府於十二日內通知拒絕機關及
  請求人,如認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理由時,拒絕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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