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造林地內原有林木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滿五十立方公尺或總材積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者,依法標售,經二次投標未能決標時,依法議價出售。議價仍未
      能售出時,交由租地造林人自行砍除,就地利用。
  二、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而總材積未滿五百立方公尺
      者,得查定底價售予租地造林人,租地造林人不願承購時,得依前
      款規定處理。
  前項林木出售,租地造林人得參加投標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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