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地內原有林木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滿五十立方公尺或總材積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者,依法標售,經二次投標未能決標時,依法議價出售。議價仍未 能售出時,交由租地造林人自行砍除,就地利用。 二、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而總材積未滿五百立方公尺 者,得查定底價售予租地造林人,租地造林人不願承購時,得依前 款規定處理。 前項林木出售,租地造林人得參加投標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