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
  互助金,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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