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
      酌相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
  二、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相關學
      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