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資訊休閒業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自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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