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者如需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指定之地
  點設置或張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