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淨水方法之選定依左列規定:
  一、自來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二、原水水質如其大腸菌類(每一百毫升水中大腸菌類最大可能數)恒
      在五0以下,細菌總殖數(每毫升)在五00以下,而其他物理化
      學成分亦均在臺北市自來水水質標準以內時,得僅消毒而無需其他
      處理。
  三、原水水質如不及前項標準時,其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的除去各種不
      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四、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實際操作報告,並有長期之水質檢驗,能
      證明其水質合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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