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
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
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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