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訂定管理機制
或規範,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管理機制或規範,應包含管理目的、權責單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
、應申報或揭露之事項及程序、所揭露資訊之管理及相關權益保障、內部
控管、教育訓練之措施或作法、爭議案件審議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置及效
果、重大案件之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等。
本部得視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情形,要求執行單位改善前項所定之管理機
制或規範,或進行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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