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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