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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 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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