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
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
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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