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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定時間外公證費用之收取)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 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 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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