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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四條(復審書之應載事項)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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