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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來水之淨水,依膠凝、PH值調整、軟化、除鐵錳及氟化等處理水質 之需要,所使用之藥品及其加藥率之選定,應根據實驗,比較其效果及 經濟分析等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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