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
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