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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六條(請求停止或可歸責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費用收取標準)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 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 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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