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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一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 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 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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