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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七條
標線 市區道路交通標線係設置於水泥路面或瀝青路面上之線條或文字,為管 制道路交通,所設之指示、禁止與警告標誌。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 照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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