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混合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混合方法可使用水躍池、拌和機,或利用水流和等得到快速之攪
      拌。
  二、混合時間應在三十秒鐘以上。
  三、混合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與膠羽池相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