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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七條
混合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混合方法可使用水躍池、拌和機,或利用水流和等得到快速之攪 拌。 二、混合時間應在三十秒鐘以上。 三、混合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與膠羽池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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