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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八條
號誌 市區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用以管制道路交 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 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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