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沉澱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藥品沉澱時,沉澱之溢流率,應在每天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普通
      沉澱應在每天十公尺以下。
  二、藥品沉澱時原水在沉澱池之滯留時間,應在三小時以上,普通沉澱
      ,應在八小時以上。
  三、沉澱池之平均流速,應在每分鐘三十公分以下。
  四、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五、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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