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學校於收受本條例所定之各項申請案,認為非屬其主管
  權責時,應即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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