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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私立醫療機構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訂立合約,承辦貧困家屬減 免費就醫時,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但全部醫療費用除血漿、伙食外 ,一律七折優待,其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同評鑑等級公立醫療機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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