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耕地範圍內,現供佃農使用收益之房舍、晒場、池沼、樹、竹 木等定著物及其基地,附帶徵收之。 前項定著物及其基地之價額,由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耕地租 佃委員會評估,報請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後,層報省政府 核定之,其價額併入地價內補償之。但原有習慣,土地買賣時定著物不 另計價者,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