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
  價報告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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