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
  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
  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
  ,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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