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
  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
  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立法理由〕
  行為人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
  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及負擔所
  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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