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土地,作價讓售與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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