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售國民住宅,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交定金、配
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
要書件。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承購權,由合格候補人依序遞補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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