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
  事營造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
      程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
      建築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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