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
事營造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
程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
建築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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